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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人承诺捐助修路款项后反悔,法院判决其履行承诺

2026-08-18

近日,在湖北省利川市发生了一起关于公益捐赠的法律纠纷,涉及一位商人承诺捐款后反悔的事件。利川市人民法院柏杨坝法庭对此案件作出裁决,要求商人张某全额支付10万元的捐赠款项,理由在于一旦签署了捐赠协议,就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外单方取消。

事情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23年,当时柏杨坝镇政府联合本地村委会积极推动村公路的建设和扩建项目,呼吁在外乡贤捐助。12月,张某在镇政府、村委会及许多村民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一份《捐赠意向书》,承诺向镇商会捐赠10万元,专门用于改善该村的公路条件,并在文件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公路扩建工程顺利进行,并预计在2024年6月完成。与其他捐赠者按时付款不同,张某却迟迟未履行自己的承诺。尽管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他催款,张某却总以各种理由未兑现捐款。

2024年1月,镇商会作为受赠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法院受理后,法官尝试联系张某,他表示自己仍在国外负责工程项目,承诺回国后会处理捐款问题,但并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的拒绝付款理由。经过调查发现,自签署捐赠协议以来,张某的经济状况并没有显著恶化,他在国内外的商业活动都在正常进行,因此不存在无法支付捐款的客观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捐赠意向书》具有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赠与合同的产生只要双方真实表达意愿即可生效。张某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自愿签字,并与受赠方达成一致,因此该意向书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农村公路作为公益基础设施,涉及的捐款用于乡村振兴和基础建设,属于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公益赠与,张某不得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柏杨坝镇商会支付10万元的捐款。法官同时提醒,诚信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原则,普通赠与在交付之前可以撤销,但在救灾、扶贫、乡村振兴和助学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中,一旦承诺并签字,就不得随意解除承诺。